原标题:罪犯蒋华减刑一案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蒋华,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判决前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正鹄村8组。2008年8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道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于2014年8月投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第三收押中心服刑,同年10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蒋华,家中有父亲蒋基祥,现年56岁,农民;母亲何国林,现年54岁,农民;女儿蒋愉溶,现年3岁,幼儿。均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正鹄村8组。家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罪犯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8分,折合记小功一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蒋华在服刑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我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的过去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蒋华, 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得奖励分48分。如:在2015年7月至8月的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0%,获奖励分4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蒋华在服刑期间,能较好的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蒋华在服刑期间有一次扣分现象。如:该犯于2014年12月28日在劳动车间与同犯对骂,被扣奖励分1分。
综上所述,罪犯蒋华虽犯诈骗罪,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此
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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