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永良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6043号
罪犯李永良,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D484215(5),汉族,高中毕业,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5年8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永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0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李永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月1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13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3月31日,罪犯李永良获得嘉奖26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全年劳动定额超产49.5%),2015年1月获得记功(全年劳动定额超产42.4%);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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