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徐红梅减刑一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2016)甘01刑更120号
甘肃省女子监狱报请罪犯徐红梅减刑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罪犯徐红梅,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虹刑初字第00080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红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将罪犯徐红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
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公示期限为五日(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6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拨打电话0931-8563327或寄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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