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永贵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8056号

罪犯李永贵,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45250119860802607X],汉族,小学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2月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37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永贵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全部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8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3月31日,罪犯李永贵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