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永生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吉24刑更83号

罪犯 马永生,男(女), 1969 年 4月 17日出生, 满族,

原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因 交通肇事罪经 吉林省延吉市 人民法院于 2014年 12月 29 日以(2014) 延刑初 字第 5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附加 民赔466915元,刑期自 2014年 7月 20日至 2016年 5月 19日止,于 2015年

1月 22日送到延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

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永生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和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日常改造中,经常做一些好事,如2015年9月16日,该犯看见家庭困难罪犯刘伟忠因缺少生活用品而烦恼,便主动为其购买了价值30余元的生活用品,得到他犯的好评。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如2015年8月份在质检工序劳动中,该犯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后,平均每天超额完成质检品200余件,月累计超产6000余件,改造表现积极。该犯共获得法律有效积分6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三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七十八 条第 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二

条第 二 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马永生予以减刑

肆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1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