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苏畅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1093号
罪犯苏畅,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证件号],汉族,高中毕业,因犯运输毒品罪,2010年5月26日作出了(2010)广铁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苏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已交纳35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苏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2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7月31日,罪犯苏畅获得嘉奖16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超年度任务46%);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苏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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