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胜龙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2066号

罪犯李胜龙(Kaw San),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缅甸国籍,护照号码:481194,因犯走私毒品罪,2007年10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胜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李胜龙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1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12月4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2月3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5月31日,罪犯李胜龙获得嘉奖27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超年度定额任务30%以上)、2015年2月获得记功(超年度定额任务30%以上);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胜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胜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