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袁平假释一案

2015年雁北监狱减(有)字第 394号

罪犯袁平,男,1988年2月1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9 月15 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袁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28368.48元,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6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2006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二O一O年十月、二O一二年九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医务护理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2.2分,折计大功二次。被评为2012、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平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北监狱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附:罪犯袁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