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吴跃忍减刑一案

一、基本情况:

罪犯吴跃忍,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投牢前住吉首市桐河办事处上老村三组。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前科情况:无

羁押期:2009年10月13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 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跃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赔偿金2万元(已缴纳);刑期从2009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15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2日止。

二、原判事实:

2009年10月7日,该犯在他人的纠集下,持菜刀将被害人周军砍伤致死。

三、服刑表现:

罪犯吴跃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

120分,无其他扣罚分记录。

四、处理意见:

罪犯吴跃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 120

分。原判赔偿金2万元,已经缴纳2万元,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跃忍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阳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