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小勇减刑一案
2015年长沙监狱减(有)字第5-94号
罪犯李小勇,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桂阳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郴北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李小勇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因罪犯李小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郴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2013年8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严格遵守监规监纪,无违规违纪行为;服从管教,认罪悔罪,通过学习和干警的教育,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能矫治恶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文娱活动;参加劳动改造,坚持在生产一线,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6.6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勇予以减刑十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
1月19
日
附:罪犯李小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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