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星星1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江监减建字第3338号

罪犯黄星星,男,1990年3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黄土坎村一组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恩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星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于2010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间共履行财产刑1700元)。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一贯表现良好。该犯能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监规纪律,端正角色意识,努力矫治自身恶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内务卫生经常评优,考核期内无违纪扣分。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从事袖套制作劳动,能服从分工,听从安排;身为病犯,能按时按规定服药;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够参加公益劳动。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于2013年10月18日经监狱认定为病犯,考核期内无违纪扣分,根据《江北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二个行政奖励的标准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该犯在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累计获得监狱2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间隔期已满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本考核期未履行财产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星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罪犯黄星星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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