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清华假释一案

罪犯张清华,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湘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张清华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35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止。2014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把好产品质量关,较好地完成了警察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0月的罪犯“以分折奖”考核中,累计奖励分85.3分,折记大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华予以

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南监狱

2016年1月4日

附:罪犯张清华卷宗材料共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