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云杰假释一案

提请假释建议书

沪司狱提假(2016)3号

罪犯李云杰,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陈庄乡肖庄村94号(即假释后居住地)。身份证号码:410926198906222415。因犯强奸罪,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奉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2012年10月24日入监,2012年12月24日移押我监,现押六监区服刑。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

12月31日狱内公示,无异议。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民事赔偿、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无。

起始时间及间隔情况:该犯自2012年10月24日入监至此次提请法院裁定已服刑一年以上。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11月26日深夜,李犯至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国顺路369弄122号底楼车库出租屋,骗开被害人张某房门,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

2011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李犯至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国顺路369弄129号底楼车库出租屋,骗开被害人李某房门,采用持刀威胁、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威胁被害人不得报警。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认识到:“我的犯罪影响社会的稳定,对她人的身体造成了终身的伤害,心理上也留下了严重的阴影”,“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我认罪服判,永不申诉,永不翻案”,表示要:“更加努力的完成劳动任务,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端正态度,用良好的改造成绩,给自己争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该犯自入监以来共递交认罪服法书5份,思想汇报34份。(见卷17-20页,24页)

2、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尚能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2013年8月30日因打架斗殴被扣3分,经教育,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改正。(见卷21-23页)

3、“三项”教育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真参加“三项”教育。2014年6月获得营业员初级证书,2015年5月获得营业员中级证书。(见卷24-26页)

4、劳动生产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生产任务。从事辅助工劳动,2013年1月至8月累计应完成定额1344工时,实际完成定额1344工时;从事操作工劳动,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应完成定额4368工时,实际完成定额4368工时。(见卷27页)

经河南省范县司法局及陈庄司法所调查评估,罪犯李云杰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见卷54页)

该犯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五次(2013年10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记功二次(2014年5月、2015年3月)。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计分考评奖分207分,扣4分,有效分累计203分。(见卷36-52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卷宗材料共1卷1册55页。 矫正机关:河南省范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