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魏洪减刑一案

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罪犯魏洪减刑建议书

(2016)赣未管减字第094号

罪犯魏洪,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终审作出(2012)赣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魏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1日投入洪都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4日调入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现主要从事鞋面加工劳动。

罪犯魏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3次:2012/9、11;2013/2、4、7、9、10、12;2014/1、3、4、6、8、9、11、12;2015/2、3、5、6、8、9、11;

单项表扬5次:2012/12劳动改造竞赛、2013/12劳动竞赛、2014/1劳动竞赛、2014/7劳动竞赛、2015/11劳动转产表现突出;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附:罪犯魏洪卷宗材料一卷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