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威兆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16)辽07刑更277号

立案时间:2016年2月15日

罪犯陈威兆,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海城市英落镇前窨村。因诈骗、职务侵占罪,经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黑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2年7月3日送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改造。

罚金未交付。

刑期起止:2011年9月15日至2029年9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内务卫生合格。自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积420分,被记功4次,表扬2次(见卷37-38、63-64、87-88、99-100、109-110、111-112页)。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呈报减刑一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威兆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