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肖建华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肖建华的减刑建议书
(2016)闽永监减字262号
罪犯肖建华,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初中文化,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达埔镇达德村269号,现在永安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肖建华及同案2人退赔被害人共16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6日入永安监狱服刑。
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11日、25日,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两次窜至德化县浔中镇唐寨山森林公园“500阶”旁边的一条小路上,持刀、电击棍等殴打被害人,抢走手机、现金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54元,并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该犯其行构成抢劫罪。该犯系累犯。
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安心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更加严格地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好个人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劳动积极肯干,月创产值达500元以上。
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
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
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分。
2015年8月11日因违反文明礼貌规范行为扣1分,2015年10月25日因在劳动时间干私活扣2分,考核期内累计扣3分。
综上所述,罪犯肖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建华提请减刑。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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