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胡明斌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16)辽07刑更318号

立案时间:2016年2月16日

罪犯胡明斌,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金竹村一组1号,系农民。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1月16日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4年11月18日调至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改造。

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云高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2013年9月1日、2014年11月4日先后以(2012)保中刑执减字第845号、(2013)保中刑执减字第778号,(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一年。

刑期起止:2010年4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内务卫生合格。自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期间,被认定记功2次,表扬1次(见卷60页),考核分2分,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积150分,被记功1次,表扬2次(见卷75-76、77-78、79-80页),确有悔改表现。

呈报减刑一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斌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