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瑾假释一案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苏通狱假建字第

罪犯王瑾,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6306030539,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八菱华庄38幢F室。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盐刑二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76131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二终字第00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现在八监区服刑。

罪犯王瑾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761311元均已履行完毕。

罪犯王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维修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2月份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瑾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