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闫岩减刑一案

天津市河西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闫岩,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了(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了(2006)二中刑一执字第2036号刑事裁定,减去1年9个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了(2009)二中刑执字第2133号刑事裁定,减去1年9个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了(2012)二中刑执字第2491号刑事裁定,减去1年7个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了(2014)二中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减去8个月。现刑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现刑期起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树立改造信心,端正改造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遵纪方面: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按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优良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奖惩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未受到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分。截止2015年12月31日,罪犯闫岩获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3次,单项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闫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岩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