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杨家安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13146号

罪犯杨家安,男,1953年2月8日出生,香港人,[证件号E524852(7)],汉族,小学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严重暴力犯、主犯),2007年6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家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杨家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3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11月30日,罪犯杨家安获得嘉奖32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超产48.05%);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