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德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沈新康监刑执字第21号

罪犯李德明,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余良村7组40号。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做出(2014)于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见、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6年1月25日,罪犯李德明获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

2016年 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