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裴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沈新康监刑执字第8号

罪犯裴涛,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育华巷78-3号3-4-2,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1031号判决,以被告人裴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2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4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杂役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6年1月25日,罪犯裴涛获得记功奖励1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裴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杂役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

2016年 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