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郑宜宽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郑宜宽减刑建议书

(2016)闽永监减字324号

罪犯郑宜宽(别名:“天意”、“陈宽”、“宽意”),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黄沙岭乡源溪村包坞70号。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宜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郑宜宽盗窃爆炸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追缴被告人郑宜宽、王子龙等5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郑宜宽、郭介礼等5人开设赌场违法的所得人民币9400元;追缴被告人郑宜宽、王聪等6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以来,王子龙利用在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一带打工十多年建立的社会关系和江西老乡间的声望,先后网罗、豢养同江西籍的郭介礼、王聪、陈智熙为骨干成员及盛纯来、叶书飞、徐辉春、叶国亮、郑宜宽等人为一般成员,形成了参加人数众多、关系和结构相对稳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犯作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0年底及2011年2月下旬,该犯伙同他人在永春县下洋镇二次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2011年4月30日该犯在杨祖生的纠集下伙同他人,到永春县下洋镇大蔗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825井780水平煤洞临时仓库内盗走硝铵炸药816千克,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

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安心改造,团结同改,乐于助人,该犯能够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更加严格地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能积极参加,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员,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完成作业,无迟到早退,考试成绩较好。

该犯现从事车工工种工作,能够积极配合民警工作,服从分配,在服装车间能虚心学习,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4.2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宜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宜宽提请减刑。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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