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段文强减刑一案

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

对罪犯段文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辽大南监减字第(0785)号

罪犯段文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宝青街45号楼4楼。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沈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段文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2013年1月3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余刑十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定期向政府汇报本人的思想动态,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团结他犯,无违纪情况发生。生产劳动中,该犯在包装能较好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踏实肯干。同时,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尊重教员,积极参加监狱的其它教育活动,各科成绩均能达标。在生活中,该犯能够较好的完成和保持个人卫生,同时个人负责的环境、内务卫生保持清洁、整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截止2015年8月,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文强予以减去残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