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石红4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陈石红,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石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石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石红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石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