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三个方面完善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程序

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期间,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提高审查的公信力,通过主持召开由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参加的听证会,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据此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羁押的条件,最终作出是否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此,《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作了原则性规定。

笔者认为,对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程序应进一步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和完善。

 明确案件范围

公开审查,实际上是一种以听证为主要特征的司法审查程序。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引入公开审查程序要坚持比例原则,即公开审查程序只能适用于部分重大案件,且同一案件原则上只能启动一次。若羁押必要性审查普遍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对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检察机关来说难以承受,且不符合《规定》原意,《规定》第14条规定的只是“可以”而非“应当”。

在案件的具体选择上,笔者建议根据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力量配置情况,同时考虑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范围不宜过宽。首先要排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其次要重点考虑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明显争议,办案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羁押状态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强烈请求,而被害人则强烈反对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此类案件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容易形成对立,影响社会稳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公开审查,吸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当事各方及社会公众对审查过程的了解,提升各方对检察决定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可以达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规范参与主体

根据《规定》要求,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据此来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应为公开审查程序主持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到判决生效,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间一直处于派驻检察室的监督之下,派驻检察室对被羁押人员有更直接的了解,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主持听证程序,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客观、中立的程序价值。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时,应由承办检察官具体负责主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检察长实施内部监督。

公开审查程序类似于控辩审的司法审查诉讼结构。除主持人之外的参与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与案件有关而参加公开审查程序的诉讼主体,主要是办案机关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二是其他参与人,有被害人的案件,可邀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三是参与评议和监督的社会公众,可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通过外部监督保证公开审查的公正性。

细化工作流程

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程序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对于符合公开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申请,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请检察长或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公开审查程序。决定进行公开审查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告知有关参与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要事项等内容,并依据反馈情况确定参加人数。

公开审查要求有关人员集中“会面”,公开辩论。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一般人员出入看守所又受到较多限制,可以考虑将公开审查地点选择在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通过与看守所远程视频系统数据对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看守所内阐述意见。同时,要实行公开审查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开审查活动依法、公正进行。

公开审查开始之初,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基本案情、启动原因、审查事由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参与各方按顺序依次发表是否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意见和建议。办案机关首先要阐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辩方”则陈述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及理由并举证。基于公正性考虑,辩论应采取交叉质证的方式进行。辩论过程中一方可就疑问事项向他方发问。辩论结束后,其他参与人可针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发表意见,每位参与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公开审查结束前,主持人可以召集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独立评议。主持人作程序小结,宣布结束。

基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针对公开审查程序参与人的主张及评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无须当场作出结论。承办检察官根据审查情况制作审查报告,结合案情、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后,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建议,层报检察长审批决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害人及办案机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可以通过复议复核申请救济。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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