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立勇:应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

【庭审实质化】

不少刑事诉讼

庭审成了走过场

当前,庭审走过场在刑事诉讼中有一定普遍性,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认定是通过庭审之前的阅卷和庭审之后的庭外调查来实现的,庭审在刑事诉讼中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成了可有可无的形式。

破解

法庭上,你看到有些审判人员坐在那儿,实际上他并没有在听,原因是他在听这些声音之前就已经知道案件要怎么判了,庭审只是走走过场。我认为应该从突出庭审在审查证据中的作用,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等方面来解决。——张立勇

庭审实质化,重点在于证据调查的实质化;证据调查的实质化,关键在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关键证人不出庭,被质疑的鉴定意见制作者、侦查行为参加者不出庭,庭审就无法摆脱对卷宗材料的依赖,难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难以有效发挥防范冤错案件发生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周峰

【司法配置】

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

没有有效的制约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被分为三个阶段,“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而且各个阶段都是流水作业,没有重点和中心。

破解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缺失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审判处于最后阶段,很大程度上仅是对侦查和起诉工作的复核和确认。没有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有效制约,庭审就不可能实质化,就还要回到过去那种庭审走过场的老路。因此,必须调整司法职能配置,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逆向制约。——张立勇

【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做了专门规定,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在极低水平徘徊。

破解

据调查,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全部提供证言的证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害怕打击报复是重要因素。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案件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几类案件。二是庭审活动中不具备可操作的条件,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包括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调研员杨建文

【律师权益】

在错案防范上

律师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律师,是制衡侦查权和司法权的一种力量,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现,往往依赖于新证据尤其是真凶出现。这表明,在错案防范上,律师仍然具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破解

刑事辩护要想真正成为与控诉、审判相互独立、制衡的基本诉讼职能并不容易。我认为应该给辩护律师充分的准备时间;对于辩护人提出必须出庭的关键证人,法庭应当充分协调控方等。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

现实中,律师即使介入刑事诉讼活动,也难以与公安、检察抗衡。“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周峰(线索提供:吴金鹏)(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