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长治检心得]华为民:检察内设机构去行政化之考量

十八以来,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及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效,为进一步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在机构整合和人员管理去行政化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良。

为避免检察权运行最基本的组织单元的过度行政性特征给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带来损害,确保推动检察权运行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彰显司法属性,必须对现行行使检察权最基本的组织单元进行改革。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既呈现程序性和阶段性的司法属性特征,同时又要求推动检察权运转最基本的组织单元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体现检察办案的效率性特征,又彰显检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此,应当建立类似法院的合议制和独任制式的运转灵活的办案组织,即检察长领导下的主任检察官办案(或办案组)责任制。检察长领导下专业化分工明确的,由主任检察官审核把关的检察官办案组织,既能确保检察官独立办案,又能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还能较好地克服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并能通过办案组织彰显检察官的司法官属性。

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的改革便成为这一改革的基础前提。理想意义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取消现行的行政式的厅、处、科(室)式的内设机构模式,成为既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组织,同时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在目前厅、处、科(室)式的行政化式的检察组织结构模式下,按照检察权中不同权能的分解状况,对内设机构进行改革,减少内设机构的数量,再在内设机构之下设立主任检察官办公室,成为建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现实的路径。各地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上已经有诸多有益的尝试,但各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五花八门”。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显然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性。

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明确,职能相近和重合部门一体化办案早有先例,并且司法实践中在提升司法公正、办案效率等方面多有裨益。因此,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能整合,形成新的内设部门成为大势所趋。这种新设的部门应当摘掉以往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厅、处、科(室)的帽子,冠之与“庭”对应的司法色彩浓厚,极具司法权威性的称谓,以彰显检察机关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司法形象。这样的改革也与国际上其他检察机关接轨,如新加坡总检察署,下设刑事检控司、民事司、国际事务司、法律草拟司、法律改革与修正司五个法律部门和一个行政支持部。

历史上我国检察院曾称为检察署,“署”也是具权威性的司法化称谓。英国的检察机关专门负责追诉犯罪,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职权相当于我们的刑事检察部门,名称也称为英国皇家检察署和地方检察署。将整合后各大业务部门以“署”命名,部门负责人称为“署长”,各司法办案部门形象鲜明,分工明确,形成检察机关内部以检察权为主导的工作氛围,提升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司法办案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司法风气。(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华为民)

(原标题:[检察长治检心得]华为民:检察内设机构去行政化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