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公信力测评: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的认可度、满意度

编者按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如何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重大责任,全面加强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检察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期关注聚焦检察公信力测评的研究、探索与完善。

检察公信力测评: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的认可度、满意度

刘卉

5月5日,由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的检察公信力测评项目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围绕检察公信力测评的意义、项目实施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专家们表示,应建立检察工作的外部评价机制,将检察公信力测评作为改进检察工作的“天气预报”和“晴雨表”。

建立检察工作的外部评价机制

近年来,检察工作考评体系对检察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激励、监督和管理作用。如何进一步设置科学的考评标准、完善合理的考评方式,更好地实现检察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是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关注和推动的重要课题。

与会专家认为,要逐步完善检察工作考评指标和考评机制,克服检察机关内部业务考评的局限性,把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信任度和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纳入考评体系。只有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加注重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评价,才能对检察工作作出全面、合理的评价。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和实行外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即通过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和测评机制,定期地、动态地反映和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有专家表示,检察公信力测评可以发挥以下五方面的作用:第一,通过全面、科学地量化评价各省检察公信力的实际水平,实现检察公信力评估的精细化。第二,借助统一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实现对跨区域检察公信力水平的科学横向比较。第三,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分析得分与失分指标,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推动我国检察公信力建设。第四,依托评估结果,获取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新增长点。“检察公信力测评”能够获得清晰可辨的量化反馈。同时,也能为后进地区提供重要模板和直接动力。第五,通过持续的量化评估描述随时间变化的检察公信力的进步轨迹。

与会专家特别强调,检察公信力测评有助于科学评估检察工作成效,及时反映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状况,深入分析检察工作经验和教训,对于各级检察机关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克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保障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但是,不宜将检察公信力测评结果与具体检察人员的工作业绩直接联系起来。

 八省试点检察公信力测评

检察公信力测评项目是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承担的财政部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据检察理论研究所项目负责人介绍,过去两年,项目工作组在全国东部、中部、西部确定了8个省级区域作为测评对象,即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检察院和吉林省检察院还分别在本省组织进行检察公信力测评。

据了解,从2014年年初开始,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河北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两个试点单位的课题组合作,经过十个多月的专题研究和专家论证,制定了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了《检察公信力测评办法(试点适用)》《社会公众评价指标问卷(电话问卷)》《特定主体评价指标问卷(面访问卷)》和《客观指标数据和计分方法》等四个检察公信力测评工作规范性文件。此后,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社会公众和特定主体进行调查,由最高检案管办提供客观指标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4年度检察公信力测评调查报告》。

2015年,检察理论研究所、河北省检察院和吉林省检察院的三个课题组又在总结2014年测评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一是取消了客观指标。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方面检察公信力本质上就是人民群众的主观评价;另一方面客观指标包括检察机关办案等情况属于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范畴,不应当纳入检察公信力的测评范围。二是调整了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的权重。将原来的社会公众评价指标、特定主体评价指标和客观测评指标4:4:2的权重比调整为社会公众评价指标与特定主体评价指标的权重比为8:2。主要考虑到特定主体与检察机关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可能存在偏见,权重不宜过高。三是完善了《社会公众评价指标问卷》,主要解决了表述准确性不够、个别信度较低、选项不够具体等问题。四是完善了《特定主体评价指标问卷》,主要解决了表述适当性、选项合理性和开放性等问题。

结果显示检察公信力稳中有升

两年的检察公信力测评结果如何?检察理论研究所项目负责人结合2014年度和2015年度测评结果表示,“检察公信力总体稳定,又有提升。”

该项目负责人进一步分析认为,我国检察公信力建设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如下:一是近年来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检察公信力的综合得分整体稳定,又有提升,这应当与全国检察机关狠抓司法规范化建设分不开。二是社会公众与特定主体评价存在较大差异。特定主体评价得分明显高于社会公众评价得分。三是不同指标评价得分差别较大。在社会公众指标中,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公正性评价较高,而对了解当地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方便性评价较低;在特定主体评价指标中,对检察人员的印象评价较高,而对检察院司法办案效率评价较低。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院的了解程度不高。调查显示,社会公众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了解检察院,但了解的比例较低。

与会专家表示,为了完善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和工作机制,有效地发挥检察公信力测评工作对检察工作考核的补充作用,今后应着重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一是完善测评工作方案。根据这两年测评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测评指标体系和测评工作机制以及调查问卷。二是增加试点单位。为了更多地了解各地检察公信力情况,可以增加试点省份,逐步扩大测评对象范围,以增强测评工作的影响力,更好地为完善检察工作服务。

(原标题:检察公信力测评: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的认可度、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