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谢海峰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长刑执字1240号

罪犯谢海峰,男,1980年7月26日生,满族,辽宁省北镇市人,初中毕业,捕前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张代村,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23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五年二个月十三天。现刑期至2017年3月5日。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农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海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4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送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执行。

原判认定,被告人谢海峰伙同他人经共同合谋后,于2010年10月9日,通过长春升利来配货站介绍,到农安县华家镇双河川村村民王某某家,以运输生猪收取运费为名,骗得生猪125头以及运费人民币8000元。经估价:生猪125头价值人民币205563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谢海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九监区参加辅助岗位裁剪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3.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海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