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雷东山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雷东山减刑建议书

闽宁监减[2016]586号

罪犯雷东山,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凤山镇石榕村那板垌队39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东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609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3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已履行罚金3000元,本次履行退赔被害人8000元,还有与同案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090元未履行。于2013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服刑。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雷东山于2012年9月3日、20日,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区2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90元。

服刑期间悔改表现

罪犯雷东山自减刑以来,曾于2015年8月14日因以自伤、自残等手段逃避改造,扣5分;2015年8月21日因企图自杀,扣5分,共计扣分2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8.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东山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