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钱程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钱程减刑建议书

闽宁监减[2016]604号

罪犯钱程,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庙溪乡油木村5组44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钱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34537元(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还有罚金7000元及共同退赔被害人34537元未履行。于2016年1月22日入监,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服刑。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程于2012年9月,伙同他人经预谋,驾驶租赁来的小车携带工具窜至福清市一家医院内,盗走医院内电缆线,涉案金额34537元,有自首情节。

服刑期间悔改表现

罪犯钱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考核自2016年2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程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