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建军1减刑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内保狱减字第71007号

罪犯马建军,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巴林左旗。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以(2004)呼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5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裁定减刑1年4个月,于2011年7月29日裁定减刑9个月,于2012年10月17日裁定减刑10个月,于2014年4月10日裁定减刑1年7个月,刑满日期:2021年5月19日。尚有余刑5年4个月。

罪犯在近期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建军在近期的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教育,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经常主动向警察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马建军在近期的服刑改造当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记功6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军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附:罪犯马建军减刑卷一册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