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许德金减刑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内通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许德金,男,1961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科左后旗常胜镇固日班花村206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以(2015)后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年,附加罚金5千元(未执行)。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于2015年6月26日送通辽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押于通辽监狱五监区,余刑3个月。

该犯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端正态度,明确改造方向;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在出入监监区服刑期间,参加临时劳动,在五监区服刑期间,参加值星员劳动,被监狱记一次功;

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共被监狱记一次功。

2015年7月5日,该犯在考核期内积极全额缴纳未执行的罚金共5千元,可以从宽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许德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公章)

二0一六 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许德金减刑卷宗材料正副两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