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顾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辽女监刑执字第780号

罪犯顾艳,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勒岗乡香铺村陈庄10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9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顾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后于2015年11月25日调入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5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知罪、悔罪,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

遵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真执行三人行动组,无违纪行为,在改造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学习方面:热情于参加狱里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踊跃发言,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的劳动岗位是机台,由于该犯认真好学。该犯能够认真对待生产劳动,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劳动水平,并主动教导其他新收犯人,带动大家共同进步。

其他方面:能够带领他犯,勤剪指甲勤理发,勤俭节约,不浪费粮食,能够积极维护生活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11月30日,罪犯顾艳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顾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女子监狱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