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天龙减刑一案

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天龙,男,1984年9月8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月12月2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龙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68521.29元。被告人张天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止。于2014年7月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自觉接受改造,做到认罪悔罪。

遵守法纪、服从管教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够做到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服从管教,服刑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各项教育学习活动,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取得了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够做到服从分配,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监狱年度考核评审材料、行政奖励材料、罪犯张天龙个人的思想改造总结材料以及罪犯小组的评议材料为证。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龙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7条之规定,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2016年1月29日研究,建议对罪犯张天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