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蒲忠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字第

罪犯 蒲忠强,男, 1976年03月25日生,汉 族,原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镇巴县,因 盗窃 罪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于2012年08月17日 以(2012)海刑初字第1693号 刑事

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 附加

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06月14日至2017年06月13日止于 2013年01月16日 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0日减刑一年,余刑至2016年6月1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 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监区罪犯生活服务岗位工作,认真负责,能够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在平时改造中积极参与和配合监区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内务整齐,熟记服刑人员五章三十八条。改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能够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表现良好。积极交纳罚金。

截至2016年2月份,该犯取得考核成绩合并为10个积极,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

蒲忠强

予以

减去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附:罪犯 蒲忠强 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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