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明亮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6)第一监减刑假释第37号

罪犯陈明亮,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张村,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7号刑事裁定,判处陈明亮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8年4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明亮在二监区缝纫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诚然接受改造;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表扬6次,2015年3月一次性折算转化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7次奖励。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综上所述,该犯悔改表现突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明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明亮卷宗材料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