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建文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新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陈建文,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金家冲村谭公冲组,因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6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止,于2013年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思想改造方面:通过监狱民警的教育和自身学习法律知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该犯自投入我监改造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不断加深对自己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结果,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及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认识到只有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才是唯一出路,才能早日新生,决心从思想上自我改造,从行动上改造自己。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以《罪犯服刑改造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日准则》来严格要求自己,敢于和不良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监区安全稳定。在从事病区陪护员的工作中,能自觉遵守监狱的值班员“十不准”规定,当班时没发现有脱岗、睡觉、索要罪犯物品等行为,尊重警官,文明礼貌做得较好,改造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监狱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学习态度端正,尊重老师,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区参与陪护工作,劳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严格遵守值班管理规定,在病区的值班中起到带头作用;值班态度较好,正确协调好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并敢于检举揭发罪犯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在改造过程中,尊重警察,服从劳动安排,责任心强,该犯除了能完成值班任务外,还积极参加其他劳动,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能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警官交给的劳动任务,各方面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各方面进步较快。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截至2015年11月份止已累计获奖励分85分,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文予以减刑 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30日

附:罪犯陈建文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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