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送你一双慧眼 教你识破保险业非法集资

四川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专题(上)

2015年11月14日,王某到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4年3月,其通过互联网上一名叫“网借宝”的借贷平台对外进行投资。2015年5月该平台开始拒绝向其支付本息,造成9.6万元的损失。经查:“网借宝”借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张某,伙同高某某、张某某,通过虚构借款人及借款项目非法吸存,涉及受害群众500余人,涉及金额1亿余元。目前,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且犯罪活动手段花样迭出。在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有哪些?我们又该注意如何防范?近日,笔者走访了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讲解了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手段,及如何进行防范。

【非法集资】

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业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

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 “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保险行业协会温馨提示】

正确的保险理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这样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这样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热线:028-84112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