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鑫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琼美狱减字第1--106号

罪犯黄鑫,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临高县国营红华农场机关宿舍266号,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琼山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罪犯黄鑫在服刑期间获两次减刑,2013年3月25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13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罪犯黄鑫于2010年7月23日入监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纪律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思想稳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人所带来的危害。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二、“三课”学习方面: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到专心听讲,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到课率达100%。

三、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充电器车间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监区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生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四、生活卫生方面:自觉遵守监区的生活卫生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个人内务卫生达标。

五、奖励方面: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获得7个综合表扬;2015年下半年单项表扬,共计表扬8个。

另查明,罪犯黄鑫原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达到100%额度。

综上所述,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黄鑫 予以减刑 壹 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5月3日

附:罪犯 黄鑫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