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韩胜利寻衅滋事罪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韩胜利减刑建议书
陕汉江狱刑字﹝2016﹞96号
罪犯韩胜利,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9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胜利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于2013年4月15日入监执行刑罚,现押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11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7日止),
罪犯韩胜利自减刑以后,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速改造,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担任小组监督岗期间,认真履职,积极协助干警维护改造秩序,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考核中获得积极奖励10个,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因患有二级高血压病,被监狱认定为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请对罪犯韩胜利减刑十个月,请审核裁定。
附件:罪犯韩胜利档案乙册。
此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江监狱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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