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民减刑一案
黑龙江省泰来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黑泰狱减字[2016]第370号
罪犯李民,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江桥镇先进村,因故意杀人罪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4日以(2000)齐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日以(2000)黑刑一复字第119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8月30日送于我狱服刑改造。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3月9日23时许,该犯在被害人家喝酒期间因琐事用锤子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8月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黑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1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黑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止。2007年11月5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齐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4月30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齐刑执减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2月25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齐刑执减字第246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现余刑:一年六个月零十九天。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在担任监区值星员期间,敢于大胆管理,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较好的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学习上,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记分考核中,累计有效奖分120分,其中年度有效奖分52分。2014年3月获记功一次。经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和驻狱检察室研究同意为该犯呈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民减刑壹年肆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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