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刘树林减刑一案

罪犯刘树林,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

被告人刘树林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4月18日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30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70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6月11日。现押福建省闽江监狱医院服刑。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28日该犯采用招募雇用手段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新浪姿保健推拿中心组织卖淫83次。

财产刑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30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认罪服法:罪犯刘树林自减刑以来,经教育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

2、遵守监规: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3、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楼层值班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尽心尽责,刻苦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5、奖励情况: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2.4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评为监狱表扬。

6、处罚情况:2015年12月23日因不按规定时间洗漱,扣1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