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肖志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襄南监狱减建字第

罪犯肖志刚,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唐县镇双丰村四组。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随县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于2011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0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肖志刚,现从事制衣后整包装工种,自2014年10月20日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第3季度、2014年4季度、2015年1季度、2015年2季度、2015年4季度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共计五次;2015年3季度获得监狱季度记功一次,因此,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志刚予以提请减去一年刑期。特提请裁定。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 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肖志刚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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