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曾友良减刑一案

减刑公示

罪犯曾友良,男,生于1974年8月18日,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文化,因抢劫罪、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7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于2012年2月16日入监,2015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7日减刑1年2个月,减刑后应于2023年5月8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纪意识,表现较好。

二、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

该犯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确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强化自身的改造意识和身份意识。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制度,学习态度端正,从不迟到早退,成绩优良,罪犯教育质量评估考试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参加劳动过程中,服从民警的指挥,听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熟练掌握生产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

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

该犯考核期内共计获得标准分215.14分,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

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分审批表》、《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单》等证实材料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友良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