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海荣减刑一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刑罚执行表——16

新疆 昌吉 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6)新狱昌减(假)字第 号

罪犯 马海荣 ,男,1978 年

12 月 8 日出生, 回 族,原户籍所在地 昌吉市天山路28号天山花园3号楼2单元402号 ,因 交通肇事

罪经

昌吉市 人民法院

2014

4 月 3 日以(2014) 昌刑初 字第

97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

六年八个月

附加_ 无 _,刑期自 2014 年5月8日至 2021年 1 月 7 日止,于 2014年 5 月 27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 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改造成绩持续稳定,该犯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与他犯关系融洽,确有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身实际深刻反思,积极参加监狱的各项活动,遵守学习和活动纪律,尊重教员,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发言,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态度认真端正,考核期内各项考试考评成绩合格。

在参加劳动方面,该犯胸椎、腰椎、髋关节锁骨等多处骨折, 被监狱罪犯老病残疾病认定小组认定为病犯,但在监区成衣饰品加工和折纸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服从分配,注意安全生产,节约原材料,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该犯获得的奖励材料如下: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〇一六年一月获得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2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8 条 1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2 条 2 款,建议对罪犯 马海荣 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

(公 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 马海荣

卷宗材料 1 卷 1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