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苏四海等七人减刑一案

云南省大理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503号

罪犯苏四海,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四海,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获记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四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504号

罪犯查如义,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累犯、毒品再犯)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查如义,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如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637号

罪犯陈建林,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故意伤害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经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2013)大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000元。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以2013年云高刑终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0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林,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2月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636号

罪犯曲比子祖,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贩卖毒品罪(主犯)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送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曲比子祖,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2月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份子,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比子祖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638号

罪犯王小二,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因贩卖毒品罪(假释期间又犯罪、主犯、毒品再犯)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大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二,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2月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获记“迎十八大特殊”表扬一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796号

罪犯李银,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故意伤害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银,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截止2016年3月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大狱管执字第797号

罪犯徐情声,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因强奸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5日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现该犯入监服刑已满两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情声,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思想、文化、技术知识,取得一定成绩;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3月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情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