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刘晓辉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释放建议书

(2016)鲁狱狱字第

罪犯刘晓辉,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小区南区40号楼1单元501号,因抢劫罪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以(2011)历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于2011年5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经中级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入监小结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通过入监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辉减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罪犯刘晓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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