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杜云龙减刑一案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杜云龙减刑建议书

(2016)赣洪都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杜云龙,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缝纫劳动。

罪犯杜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1月至2016年5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6次(2011/3、5、8、10、12;2012/6、7;2013/1、2、4、8、11、12;2014/2、5、7、9、11;2015/1、4、6、8、10、12;2016/1、4)

单项表扬7次(2011/9“红色文化促改造”;2011/11“三个提升竞赛”;2011/12“百日安全竞赛”;2012/2“三个提升竞赛”;2012/11“7S管理竞赛”;2014/3“三比竞赛”;2015/12“百日安全竞赛”)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